练威良邓乃超潘升元陆柏林天宇严达坚陈清强潘乐卿韦猛
练威良、邓乃超、潘升元、陆柏、林天宇、严达坚、陈清强、潘乐卿、韦猛等几位同志,由于你们未经请假和办理任何手续,擅自无故不上班或违反桂华行〔1999〕124号文件有关规定,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书附件《告知劳动者书》第二点第3项的规定,集团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分别以桂华劳〔2013〕104号、桂华劳〔2013〕114号、桂华劳〔2013〕111号、桂华劳〔2013〕109号、桂华劳〔2013〕107号、桂华劳〔2013〕108号、桂华劳〔2013〕105号、桂华劳〔2013〕135号、桂华劳〔2013〕21号文已解除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多方面联系也联系不上你们,现通知你们于2013年6月21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科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时如不办理,视为本通知已分别送达你们本人。
特此通知
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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