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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柳州日报 2013-05-01 17:16 大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等法律 、法规及政策,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柳州市各城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根据人口数量 、交通状况 、经济发展水平 、消费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对柳州市所辖城区范围内的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二章布局规划

第四条柳州市城区范围内零售点分为以下七种情形:(一)处于特别繁华区域的零售点;(二)处于繁华路段的零售点;(三)处于偏远区域的零售点;(四)处于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五)处于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及专业市场的零售点;(六)特殊区域的零售点;(七)处于一般区域的零售点。

第五条 特别繁华区域指商业休闲购物中心 、夜市 、服务娱乐类场所集中,营业时间长,人口数量大 、经济发展水平高 、消费能力强的区域。

特别繁华区域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在20米以上(特别繁华区 域划分见附件)。

第六条 繁华路段指城市中心区域,人口数量较大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 、消费能力较强的路段。

繁华路段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在50米以上(繁华路段划分见附件)。

第七条 偏远区域指人口数量较少 、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消费能力相对较弱的区域。

偏远区域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在100米以上(偏远区域划分见附件)。

第八条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根据实际建设户数(房屋已竣工验收)设置零售点,300户以下的可设一个零售点。达到300户后,每增加3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且与周边最近参照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在50米以上;形成封闭式居民小区外围的门面,连通小区内外的,按所在路段条件设置零售点,且与小区内最近参照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在50米以上;与小区内不连通的门面,按所在路段条件设置零售点。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与小区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

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固定围墙或隔离障碍将小区与小区外隔离,小区有明显的出入门口,且小区的主要出入口设有门岗的区域(含类似封闭式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办公生活大院)。

第九条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 、专业市场范围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在50米以上,且应符合市场零售点总量控制的要求(市场零售点总量设置见附件)。

市场的界定以柳州市商务委员会的文件为评定标准。

第十条 特殊区域是指人流量较大,群众聚集相对集中,经营业态和经营时间等相对特殊的区域。

(一)超市 、商场等大型购物场所同一楼层实际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有效参照物;(二)*饭店 、酒楼 、咖啡厅 、农庄等餐饮娱乐场所实际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且可供应消费人数在150人以上(以该申请点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核 准的数量为标准),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服务总台或收银台,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有效参照物;(三)*网吧实际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经营规模在80台计算机(以该申请点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数量为标准)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服务总台或收银台,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有效参照物;(四)宾馆 、旅社实际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的客房达到100个床(铺)位以上(以该申请点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的数量为标准),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服务总台或收银台,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有效参照物;(五)机关 、企事业单位内食堂,就餐餐厅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可供应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以该申请点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准的数量为标准),对内经营烟草制品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有效参照物;(六)KTV 、OK厅 、茶庄 、酒吧 、浴足 、***等休闲娱乐场所实际营业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服务总台或收银台,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有效参照物;(七)建筑工地施工区内或施工人员宿舍区 、食堂内根据人口数量和消费需求设置零售点。施工期限在6个月以上 、施工人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以该工程项目部证明为标准)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有效参照物;(八)加油站内的便利店,按一店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有效参照物;但未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一条一般区域指交通相对便利,人口数量 、经济发展水平 、消费能力指标值处于或接近城区平均水平的区域。

一般区域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在80米以上(一般区域划分见附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一)经营场所不符合公共安全要求和烟草制品安全要求:

1.*经营场所主营液化气 、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2.*经营场所主营化肥 、农药 、水泥 、油漆 、润滑油 、化学产品等有毒有害 、易挥发 、泄露物质,或者从事经营服务项目过程中存在有毒有害 、易挥发 、泄露物质(如家禽屠宰 、牲畜饲养 、废旧回收 、机械修理加工 、车辆维修 、美容美发)等有可能会污染到烟草制品,危害烟草制品卫生安全的。

(二)中 、小学校内及距中 、小学校日常通行门口不满100米范围的区域(包括100米外但与校内连通的申办点);(三)其他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禁止销售卷烟的场所。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处理:(一)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出入口 、经营面积或其它申请登记事项,并导致原作出许可条件发生改变的;(二)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和最近零售点之间最近一侧门沿的无障碍最近距离,范围包括零售点之间的前后左右距离。

最近距离的测量方法是按行人无障碍可通行的路径测量间距。

对于转角 、障碍物,应贴近障碍物(临时性物品除外)进行测量。

有固定隔离带或在道路中心有单黄线 、双黄线的道路(人行横道除外)视为障碍物。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内所标注的地址或门牌与实际地址不符的,以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察的地址为准。

申请点和最近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距离的数值在60米以上的,误差不应超过2米;测量距离的数值在60米以下的,误差不应超过1米;测量面积的数值误差不应超过4%。由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实际营业面积是指对外营业场所面积,不包括办公室 、仓库 、厨房 、 洗手间 、卫生间或工作间等内部场所的面积;超市 、商场业态划分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中学”包括全日制的初中 、高中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各类课外业余培训班(学校) 、高考补习学校除外。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普通中专 、中等师范 、职业高中等。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沿街门面”指:该门面为处于所在道路或街道沿边开放性区域,且直接面向消费者 、正门口面朝道路或街道的首排门面。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附件所列的路段 、道路 、市场名录因规划 、改建 、扩建等客观原因发生改变,可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

2013年5月8日起施行。原《柳州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柳城区烟专〔20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柳州市特别繁华区域 、繁华路段 、一般区域 、偏远区域的划分及市场零售点设置如下:

1.'特别繁华区域

城中区:解放南路步行街(含五星步行街) 、中山路(中山路与龙城路交会处至中山路与立新路交会处) 、公园路(公园路与龙城路交会处至公园路与罗池路交会处) 以上道路(支路 、巷 、弄除外)的一楼沿街门面。

2.'繁华路段

城中区: 龙城路 、中山路 、映山街 、景行路 、五一路 、曙光路 、罗池路 、青云路 、立新路 、连塘路 、小南路 、柳江路 、滨江路(红光大桥至文昌大桥) 、广雅路 、解放北路 、弯塘路 、文惠路 、八一路 、解放南路 、解放南路金鱼巷 、潭中东路 、桂中大道(桂中大道与潭中东路交会处至桂中大道与河东路交会处) 、高 新南路 、海关路(海关路与潭中东路交会处至海关路与高新一路交会处) 、体育路(体育路与高新一路交会处至体育路与高新南路交会处) 、东环大道(东环大道与河东路交会处至东环大道与文昌路交会处) 、文昌路以上道路(支路 、巷 、弄除外)的一楼沿街门面。

柳北区:广场路 、北站路 、八一路 、广雅路 、雅儒路(雅儒路与广雅路交会处以北) 、三中路 、白沙路(白沙路与三中路交会处至白沙路与锦绣路交会处) 、锦绣路 、跃进路(跃进路与八一路交会处至跃进路与胜利高架桥交会处) 、北雀路 、雀儿山路以上道路(支路 、巷 、弄除外)的一楼沿街门面。

鱼峰区:红峰路 、屏山大道 、驾鹤路 、鱼峰路 、光明路 、西江路 、天山路 、岩村路 、蝴蝶山路 、东环大道(东环大道与燎原路交会处至东环大道与文昌路交会处) 、燎原路(东环大道与燎原路交会处至燎原路与银桐路交会处) 、箭盘路 、白云路(白云路与屏山大道交会处至白云路与银桐路交会处) 、柳石路(柳石路与文笔路交会处至柳石路与荣军路交会处) 、荣军路 、九头山路(九头山路与燎原路交会处至九头山路与柳石路交会处) 、古亭大道(古亭大道与港城路交会处至古亭大道与塑英路交会处) 、政和路(政和路与古亭大道交会处至政和路与春苑路交会处) 以上道路(支路 、巷 、弄除外)的一楼沿街门面。

柳南区:城站路 、河西路(柳太路与河西路交会处至河西路与西环路交会处) 、永前路(永前四区铁桥口—龙屯桥底) 、育才路(潭中西路与育才路交会处至育才路上的铁道口) 、潭中西路(壶西大桥桥头至西环路与潭中西路交会处) 、谷埠路 、文笔路 、航北路 、航惠路 、航云路 、航银路(柳邕路与航银路交会处至航二路与航银路交会处) 、柳邕路(柳邕路与柳石路交会处至柳邕路与航二路交会处) 、康华路 、飞鹅路 、飞鹅二路 、西环路 、鱼峰路 、柳石路(柳石路与文笔路交会处至柳石路与荣军路交会处)以上道路(支路 、巷 、弄除外)的一楼沿街门面,汽车总站 、汽车南站 、火车南站(南站路客运站)候车室(含其一楼门面)。

3.'偏远区域(从以下东南西北4个方位的道路形成环形的外围区域,但已列入繁华路段 、可以纳入封闭式居民小区(本规划第八条) 、市场(本规划第九条) 、特殊区域(本规划第十条)及太阳村镇 、沙塘镇 、石碑坪镇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除外):东:东环大道(鹧鸪江大桥至东环路与潭中东路交会处)以东,潭中东路(潭中东路与东环大道交会处至潭中东路与学院路交会处)以北,学院路(潭中东路与学院路交会处至学院路与文昌路桂柳路交会处)以东,桂柳路(桂柳路与学院路交会处至三门江大桥)以北,古亭大道(三门江大桥至阳和大道) 以东,阳和大道以东,阳和南路(阳和大道与阳和南路交会处至阳和大桥)以南。

南:南环路以南 、柳堡路(柳堡路与南环路交会处至柳堡路与西鹅路交会处)以南。

西:西鹅路(西鹅路与白露大桥交会处至西鹅路与柳堡路交会处)以西。

北:北环路以北。

4.'市场范围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

城中区:桂中商城,零售点设置总量为24户。

柳北区:柳州市胜利商贸城,零售点设置总量为15户;白沙农贸综合市场,零售点设置总量为8户。

柳南区:广西八桂农网农产品批发市场(柳邕农贸市场),零售点设置总量为17户;顺达通综合批发市场,零售点设置总量为8户;宝军盈综合市场,零售点设置总量为4户;五菱市场,零售点设置总量为10户。

鱼峰区: 前进农贸市场,零售点设置总量为13户;白云交易批发市场,零售点设置总量为8户(其中一楼6户 、负一楼2户)。

其他市场(含新开发的市场)范围零售点总量设置,不超过6户。

5.''除以上特别繁华区域 、繁华路段 、偏远区域及可以纳入封闭式居民小区(本规划第八条) 、市场(本规划第九条) 、特殊区域(本规划第十条)之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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