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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写错名字只能自认倒霉?

柳州日报 2013-05-21 17:06 大字

市区内在同一个菜市场摆摊,家住柳南区飞鹅路的周某卖熟菜,家住鱼峰区永前路的覃某卖猪肉,两人是朋友。2009年至2010年,周某几次向覃某借钱,覃某都爽快地答应了。

周某共借得现金10万元,并写了几张借条给覃某。借条到期后,覃某催周某还款,周某借故不还,覃某一气之下将周某告到法院。在法庭上,覃某拿出当时的借条,结果法官发现借条上覃某的名字写错了,与覃某的真实姓名同音但不同字。一字之别,法庭认为,覃某并非借条上所称的债权人,且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周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加之周某未出庭认可借款事实,因此覃某不符合起诉的主体条件,法院驳回覃某的起诉。

无奈之下,覃某找了一个与借条上债主名字相同的人起诉周某,并追加了周某的老婆作为共同被告,法院查封了周某的房产。最后周某老婆把周某逼了出来,与覃某另签还款协议,以调解结案。

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韦开茂律师提醒大家:借条虽然简单,仍需谨慎对待。否则,一字之别,借款可能会打水漂。民间借贷往往简单到借条上只写寥寥数字,只有将其中的一些要素认真审阅,如时间 、地点 、债权人和借款人的姓名 、借款的币种和数额 、利率 、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债权人的名字写错了,那么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定原告不符合起诉的主体条件而驳回起诉。日报通讯员 索生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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