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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帮夫投人寿险代夫签字被拒赔

柳州晚报 2013-05-20 13:10 大字

○○记者李澜2012年,陈女士在人寿保险公司给丈夫蒋先生投保了一份人寿险,被保险人为陈女士和蒋先生,保险金额3万元,标准保费1480元,受益人为其子小蒋。当天签保险合同时,正好蒋先生不在场,陈女士在别人的建议下,代被保险人蒋先生签了字,并交付了首期保费。随后,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

2013年,蒋先生意外死亡。

陈女士即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提请理赔。不料,一周后,保险公司却以签约当日未经被保险人蒋先生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

陈女士很气愤,遂咨询本栏目:妻子代丈夫签的人寿保险有效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

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不可能是受益人,不然就有可能发生为赚取保险金而故意谋害被保险人的危险。本案所涉及的人寿保险合同,因为存在由投保人在未获取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下代替其签字的客观事实,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法理出处】《保险法》第34

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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