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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单位如何赔偿假肢费

柳州日报 2013-04-03 17:31 大字

家住鱼峰区天山路的谢某系本市一家机械公司的员工。2010年1月15日谢某在该公司上班时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程度为六级。按规定单位为其安装右半掌美容手套,该假手手套价格为6500元。这种手套使用寿命为4年。2010年谢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的经济补偿。但不久后谢某欲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以其从定残之日起至70岁共需配置10次假肢,要求该公司再向其支付安装9次假肢的费用共计58500元。

谢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党思律师认为谢某的请求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谢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因为工伤职工因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是按照实际配置予以支付的,并不是将未来可能发生的全部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

依据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 项【旧《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属于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情形之一,所以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后,工伤职工就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谢某为工伤六级的职工,因其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10月20日解除,其工伤保险关系亦于该日终止,其依据工伤保险关系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再继续享受。谢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一次性支付配置9次假肢安装费用,是在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能发生的费用,不是其依据工伤保险关系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谢某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9次假肢安装费用缺乏依据。

日报记者侯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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