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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辞职”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柳州日报 2013-04-15 17:24 大字

近日,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理了一起劳动纠纷,劳动者周某因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给企业造成损失,赔偿了50元。

4月1日,周某到鱼峰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说,1个多月前他口头跟经理说辞职不干了,经理说等新的人来了他就可以走。今年3月2日,周某与老板争吵,一气之下第二天就没去上班。3月20日他回企业结算工资时,被扣了316元。  经鱼峰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该厂调查了解得知:周某虽然说过自己辞职不干了,但没有写正式的书面辞职申请。那天周某跟老板吵了架,第二天就不来了,工厂只好安排其他人加班,因此支付了不少加班工资。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向该厂宣传了《劳动合同法》,要求他们规范用工。

随后,工作人员又打电话找周某,指出其未按法律的要求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给该厂造成了损失是不对的。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周某赔偿了该厂50元,领到了266元工资。

在此,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索生风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者辞职也要遵守法律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违反该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赔偿。

日报记者张蔚通讯员贺飞跃索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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