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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缩水,怎么维权?

柳州日报 2013-04-25 17:18 大字

家住鱼峰区屏山小区的廖先生于2006年5月在谷埠街购买了广西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126.45平方米,对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方法没有做出约定。可交房以后,房产证上房屋的建筑面积却为121.83平方米,少了4.62平方米。廖先生多次找到该房产公司协商,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对此廖先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董学能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二款规定:“面 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廖先生购买的商品房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已超出3%,根据上述规定,廖先生可以选择 解除购房合同,要求该房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房产公司返还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可以主张双倍返还。为此建议购房者在与房产公司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约定发生房屋面积误差后的解决条款,预先完善购房合同中的细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日报记者 侯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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