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急救火两居民险些挨火烧小区太堵消防车急得团团转 ■事发市航鹰路兆安俊园小区■大火烧毁一间民房 ,同时引发诸多思考
满脸乌黑的郑师傅在被烧毁的房内显得很无奈“救命啊,起火啦!”昨天上午8点多,一阵惊恐的呼救声突然打破市航鹰路兆安俊园小区的宁静,只见该小区23栋2单元101居民房里翻滚着巨大浓烟,并瞬间冒出熊熊大火,火光直冲楼上住户。尽管居民们倾力相助,但房主仍由于撤离不及时险些被烧;消防车此时也尴尬地“望火兴叹”,被堵在火场外团团转。记者现场调查发现,一场大火引发诸多思考。
○○记者 陈跃文 李书厚
冷思考一
自救行为应量力而行
昨天上午9点半 ,记者赶到现场时 ,消防队员刚将大火扑灭 ,四处仍弥漫着刺鼻的烧焦味。23#居民楼外墙被熏黑 ,而起火的一楼居民房更是面目全非。记者走进房间看到 ,住户的客厅黑黢黢一片 ,天花板水泥灰脱落满地;相邻的卧室里 ,门窗遭毁 ,床铺被烧成空架 ,其他摆设化为灰烬。所幸另外几个房间免于火烧。
“怎么搞 ,怎么搞……”废墟里 ,56岁的房主郑师傅来回走动 ,他的头发被烧卷 ,脸被烟火熏得红彤彤的 ,但他一点没有在意 ,试图清理现场 ,却又不知从何下手。
郑师傅反复回忆起火过程 ,越想越觉得不可思议。他说 ,上午8点多 ,小孩出门上班 ,他在家照顾老伴。老伴几年前中风 ,导致行动不便。郑师傅收拾好后 ,将老伴抱往洗手间上厕所 ,谁料他“刚走出洗手间 ,就看见卧室起火了!”情急之下 ,郑师傅想到的是赶紧救火。他跑回洗手间取了一桶水 ,然后把洗手间的门关起来 ,让老伴躲在里面。虽然他动作迅速 ,但大火更快 ,瞬间已吞没整个卧室 ,并往大门蔓延—— —再不撤离 ,很可能就被大火堵在里面。
郑师傅才慌忙抱着老伴冲出火场 ,两人头发被门口的大火烧卷 ,所幸并无大碍。郑师傅安置好老伴后 ,大火已烧至客厅。郑师傅不顾热心邻居的制止 ,想要再次冲入火场关电闸 ,最终被烟雾连连呛到才作罢。
“真是太危险了!”对于郑师傅火场逃生的经历 ,现场消防队员听说后无不为他捏把汗。
消防队员说 ,看到房子着火进行扑救是人之常情 ,但火灾中烟火对人体伤害极大 ,稍有迟缓可能发生中毒昏迷等意外 ,因此所有自救行为应量力而行 ,首先务必确保人员安全 ,切忌以身犯险。
冷思考二
救命通道为何总被堵
“‘嘭\’的一声巨响 ,我抬头一看 ,滚滚浓烟不断冒出来。”当时在22栋楼下带孙女的谭阿姨称 ,她看到对面房子起火当即大喊。此时 ,刚好下楼送小孩去学校的龙先生见状 ,赶紧拨打电话报警。与此同时 ,还找来两个灭火器冲过去 ,试图帮忙灭火。谭阿姨的爱人则冲过去帮郑师傅将其老伴背到楼外。
龙先生说 ,他报警不久 ,在小区里就听到消防车赶来的警笛声了 ,但让他纳闷的是 ,听到消防车的警笛声后很久 ,都不见消防车进来。他就跑出去看 ,才发现原来是进入小区的通道停有车辆 ,以致消防车无法顺利通过赶到火场。后来经过一番努力 ,将小轿车移开、把电动车抬走 ,消防车才得以开到事发楼下 ,“但错失最佳扑救时机”。
记者看到 ,小区的道路上 ,虽然写有“消防通道”的字样 ,却在路边划了一排停车位 ,并且很多车位上都停有车辆。特别是在一些转角的位置 ,龙先生说如果这些车位上也停有车辆 ,消防车将无法进入。
尽管这次大火未造成人员受伤 ,但小区消防通道被占用 ,埋下了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据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对消防通道的堵塞占用规定很明确: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可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小区消防通道的管理主体是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单位为消防部门 ,对违法行为拥有相应的处罚权。
另外《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将被处罚1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居民们希望消防部门能就 此介入调查 ,消除隐患 ,增加居民的安全感。
冷思考三
大火之灾谁该赔偿
大火还殃及二楼、三楼住户的窗户以及公共电表等公用设施 ,消防队员现场紧急疏散10多位楼上居民。
记者在居民楼入口看到 ,安装在此处的几块电表被烧毁 ,线路裸露 ,靠近起火居民房的塑料下水管道被烧断。而晾晒在二楼窗户上的鞋子被烧毁 ,窗户玻璃有烧熔迹象;三楼窗户被熏黑。
“如果火没被扑灭 ,后果不堪设想。”居民韦先生说 ,这些公用设施都不能用了 ,需要进行更换 ,被浓烟熏黑的楼道也要重新进行装修。同时 ,韦先生认为居民们都是无辜被牵连的 ,大火毕竟因郑师傅家而起 ,虽然他家遭灾 ,是否还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对此认为 ,郑师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应查明起火原因。“若消防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郑师傅家有过错 ,则郑师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属于意外事件 ,双方均
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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