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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租违建门面得不偿失

柳州晚报 2013-04-17 17:28 大字

和平路133号对面的违建门面投入使用后,柳南区执法局依法立案调查后对其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要求其自行拆除以上违法建设。此后执法人员又张贴公告,并给当事人送达

《关于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

设的公告》等文书。但截至昨天,当事人仍未履行自拆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部门对其依法拆除。

重金转来违建门面被迫搬迁,业主与租赁方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业主能否追回部分损失?他们该如何维权?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

黄华律师认为,根据《合同

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的合同无效”,业主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是无效的,因为门面属于违法建筑,作为合同标的物的门面本身违法,是不能出租的。

本案中,作为出租方如明知是违建还将门面租给业主,则存在过错,根据

《合同法》 第58条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出租方除应返还转让费用外,还应赔偿业主的损失。业主可先与出租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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