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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同居保证金将爱变成交易 以保证金确定同居关系如变相性交易有违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柳州晚报 2013-03-11 21:26 大字

○○记者李澜

年近不惑的夏凌与冬嘉(均为化名),都有过失败的婚姻。直到朋友介绍后,他们相识并渐渐发展成了恋爱关系,让情感不再空白。随着感情的升温,夏凌提出搬到冬嘉家里,与她共同生活。但是经历过不幸婚姻的冬嘉对此有所保留,她提出同居可以,但要有书面协议。冬嘉没有固定工作,只有一套离婚时分到的商品房,而夏凌名下没有房产,但手上有一笔10万元的存款。最终,双方以此签订了份同居协议:夏凌将10万元存款交冬嘉保管,若两人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10万元归冬嘉所有。

两人同居两年后,生活中的种种不如意让感情出现了裂痕。冬嘉无法忍受劣迹斑斑的同居男友,而夏凌也对冬嘉大失所望。冬嘉提出分手,并让夏凌搬出去。夏凌声称自己好歹一次性交了10万元的房租,起码要住够10年,要他搬出去,除非冬嘉退回那10万元。冬嘉却称这是同居保证金,有协议为证。夏凌却称,这是一份无效合同,因为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

冬嘉向本栏目打来法律热线咨询:这份为保障同居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以支付保证金的方式确定同居关系实质是变相的性交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夏凌与冬嘉签订这样的协议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同时,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金钱性交易,同居保证金如果定性为合同,那么这种合同不仅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也违反法律的规定,当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夏凌有权要求退回这10万元。

【法理出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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