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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搞丢婚庆光盘造成新人财产损失 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柳州晚报 2013-03-18 20:51 大字

○○记者李澜2012年国庆节期间,阿欣与阿敏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为了记录当日婚礼和佳节的盛况,两人委托了一个婚庆公司提供当日记录婚庆进程的摄像,并书面约定了婚庆服务费用1800元,由婚庆公司提供光盘一张留为纪念。

结婚当日,婚庆公司如约完成了记录的工作。10日后,阿欣按照约定向婚庆公司索要记录婚庆的光盘。不料,此时该婚庆公司却以操作失误,光盘内容灭失为由拒绝提供光盘,并承诺赔偿部分损失。但阿欣和阿敏无法接受这种赔偿,他们觉得两人这辈子就结这么一次婚,更是赶上与国同庆的日子,极具重要意义。

本该美好的回忆,却因光盘的灭失而难以重温,这给夫妻俩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故向本栏目咨询:这一财产损失,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

黄华律师认为:对于某些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品,该“物品”本身除了一般的财产价值外,还包含了一种精神上的利益。这类财产的范畴已经脱离“种类物”而成为“特定物”了,因为里面包含了不可估量的感情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阿欣与阿敏记录婚庆的光盘属于不可复制的特定物,婚庆公司因过失致使光盘内容灭失,除了应承担财产损失赔偿外,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理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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