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门未关就开车老人摔下车身亡 律师认为:公交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记者李澜
去年底,老覃刚上小廖驾驶的公交车,却因小廖未将车门关闭即开车行驶,老覃摔出了车门,并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老覃的法定继承人小钟等五人同小廖及某公交公司 、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请求三方赔偿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处理丧事的交通费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精神抚慰金 、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等合计148296.元。 然而,小廖 、公交公司称,肇事车辆经检验是合格的,是可以上路行驶的,本案是一起意外事故,他们并没有过错。他们还认为,事故认定书也证实在事故发生时,小廖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且公司已为老覃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不同意再赔偿。保险公司则称,本案不是交通事故,是一起侵权案件,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责任。
老覃的法定继承人小钟等向本栏目咨询: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
从本案来看,老覃在上 车后与公交公司已构成了旅客运输合同,虽然尚未支付车费,但是,根据交易习惯,公交车是先上车后买票,旅客招手后车辆停车允许乘客上车后应视为已成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合同成立后没有安全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老覃从车上摔下是由于驾驶员未关车门导致的,又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特征,当事人可以根据获得利益最大化进行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何种责任。
【法理出处】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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