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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在小区被盗该谁赔? 业主已向物业交了停车费,律师认为物业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柳州晚报 2013-01-06 15:34 大字

○○记者邓鹏彬

晚报讯 昨天,家住跃进路水榭花都的张先生向晚报热线2821100投诉,他向小区物业交了电动车停车费,可他的电动车在上个月27日被盗后,物业过了这么多天还不愿意协商处理这件事。张先生还说,他发现电动车被盗后便向物业反映,并到胜利派出所报案。他认为,小区物业每个月收了15元停车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来到市亮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榭花都服务中心,一位杨姓负责人表示,业主已经报案,公安部门也在处理这件事。他们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公安部门还在破案,如果物业事先赔钱了,万一公安破了案找回电动车,物业的损失怎么办?胜利派出所民警介绍,业主在小区弄丢车后,物业该怎么赔就怎么赔,可以事先进行协商,并不需要等到公安破案。

张先生说,在小区的墙上贴有物业服务收费表,上面写着收的是“停 车保管费”,业主的车被盗,物业应该承担责任。记者看到,小区内确实贴有物业服务收费表,但落款是2005年。物业人员说,该小区执行的是物价局新批复的收费标准,收的是停车 费,并不是停车保管费,在开给业主的发票上注明的也是“停车费”,只是为业主提供停车场地,没有形成保管关系,业主的车被盗后,该怎么赔偿可以走司法程序。

张先生认为小区物业故意混淆概念,公示栏写着“停车保管费”误导业主,而且让业主停在固定车位,业主的车被盗后,物业却不负责任,如果要走法律程序,对业主来说,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现在,一些小区收了业主的电动车停车费,可是车被盗后,物业却不用担责,丢了车也无所谓,这样会导致物业人员不认真工作。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张先生每月向亮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停车保管费,物业公司要求张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固定车位,双方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物业公司应承担对张先生车辆被盗的相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能以向张先生出具的发票上注明的是“停车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公安机关将小偷抓获归案,物业公司可向小偷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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