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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被盗走物业难免责 律师认为 :业主交车辆保管费,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柳州晚报 2013-01-21 03:55 大字

○○记者张捷

晚报讯 近日,家住北雀路14号的凌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停放在小区的电动车电瓶又被盗了,遭殃的还不止凌女士一家。

凌女士反映说,业主与物业方达成车辆保管协议,每月交纳15元保管费;小区向业主提供电动车保管服务,但物业有“车辆管理规定”:摩托车(电动车)头盔、充电器、电瓶等贵重物品自行保管,如丢失物业方不负责任。这个“规定”在每张电动车出入卡背面都特别注明。“业主可以选择自管,不需要交纳车辆保管费,车辆可以正常出入小区。”物业负责人解释,由于小区场地有限,不能提供车棚固定停放车辆,以物业工作人员看不过来为由,拒绝赔偿被盗电瓶。对这个“规定”,居民们意见很大,但只能吃哑巴亏。

凌女士问:物业这样的规定是否涉嫌霸王条款?被盗的电动车电瓶应该由谁负责?被盗电瓶业主该如何维权?记者为此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黄律师认为:业主把车辆停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里面,并按月交纳车辆保管费,根据《合同法》第365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此时物业公司为保管人,业主为被保管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电瓶属于电动车的主要必不可缺的部件,物业公司单方面规定只保整车,里面零件不负责保管;但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

规定,物业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单方面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无效。凌女士电动车的电瓶被盗,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凌女士可先与物业公司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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