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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车船税实施办法明年正式实施2.0—2.5升排量车年税额下调60元

北部湾晨报 2012-12-28 14:12 大字

12月26日,记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较此前执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车船税公告》),即将实施的《办法》中,2.0~2.5升(含)排量的乘用车年税额下调了60元/辆。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全面实施,2007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在《办法》正式实施前,自治区政府公布了过渡性政策《车船税公告》,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车船税公告》,目前广西的乘用车车船税按排气量分7档征收,1.0升以下的乘用车维持60元/年的最低税额标准;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征收标准为780元/年;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则按4500元/年征收。同时,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那么《办法》实施后,车主们每年需要缴纳的车船税较先前有哪些变化?即将实施的《办法》规定,乘用车车船税按排气量分7档征收维持不变,但将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征收标准调整为720元/年。对商用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等,税额标准维持现行规定幅度基本不变。

同时,《办法》在免征车船税的对象中,增加了校车一项,并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自治区政府在灾情发生以后视灾情程度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办法》,广西将继续执行“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车船税。(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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