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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电动车被撞坏,谁之过? 经协调停车场赔偿车主75元

柳州晚报 2012-12-04 16:06 大字

○○实习生杨智

晚报讯11月29日中午,市民吕女士遇到一件很郁闷的事:她将电动车停放在映山街附近一临时停车场,在取车时发现车后灯被撞坏,她当即向管理员提出索赔却遭到拒绝。

经协调,停车场负责人最后替吕女士修好了电动车。

记者现场看到,吕女士的电动车左后尾灯从车身上掉落了下来,一大截电线也露在了外面。吕女士正与停车场管理员进行协商,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结果。

“这辆车是我女儿在10月初刚给我买的,今天第一次骑就发生这种事……”看着受损的电动车,吕女士心疼不已。她说,当天上午7点30分左右,她骑电动车到市中心办事,把车停在了该临时停车场。谁料中午11点30分,她返回取车时就看到车子被撞坏了。对此,吕女士认为车子被撞坏了,管理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女管理员则觉得自己有点“冤”。该管理员告诉记者,吕女士离开不久,她的车被其他停放车的市民碰倒,管理员立即上前将车扶起来,不过当时并没有留意车是否撞坏。对于吕女士的赔偿要求,女管理员称自己只有看守义务,不应该承担电动车的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僵持不下,笔者随后联系了停车场负责人李先生。经过协调,李先生认为吕女士的电动车被撞坏与停车场管理不善存在一定关系,并答应为吕女士修好电动车。随后,记者陪同吕女士来到电动车维修点,将受损的车尾灯修好,李先生垫付了维修费75元。

市民骑电动车外出,然后将车交由临时停车场保管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果车辆在停放期间受损该由谁来担责呢?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电动车在停车场被人为损坏、同时肇事者又已离开的情况下,车主有权要求停车场负责人进行赔偿。如果协商未果,市民应该及时求 助于公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黄华律师提醒市民,在存放车辆、维修过程中,应该保留好相关发票,有利于维权及赔付问题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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