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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免费停车车丢了谁负责

柳州晚报 2012-11-12 05:40 大字

○○记者李澜今年8月中旬,贾先生驾驶一辆轿车,载着妻子和女儿到某酒店就餐。欲停车时,贾先生看到该酒店车场标识牌写着“来此就餐,免费停车”的标语。贾先生表明在此用餐后,在一名保安的指挥下将车停到了酒店的免费停车位上。就餐完毕后,贾先生回头取车,却惊讶地发现车不见了。贾先生立即与酒店协商要求赔偿,但酒店方断然拒绝。酒店认为,他们是免费停车,并没有收取保管费,所以没有赔偿的义务。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贾先生向本栏目咨询:免费停车被盗到底由谁负责?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

所黄华律师认为:酒店停车场保管车辆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虽然表面上看是无偿保管合同,但免费停车是以在此酒店就餐为前提的,是酒店吸引消费者以达到营销目的的一种竞争手段,与法律上的无偿保管合同还是有区别的。故而,贾先生实际上与酒店之间是一种有偿合同的关系,酒店作为保管方,由于疏忽导致贾先生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理出处】《合同法》第374条

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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