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擅改工资员工解约有理 如餐馆拒绝还可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记者李澜
2011年12月,刘女士到一家私人餐馆打工,双方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500元,还必须先交押金700元。2012年9月,该餐馆以生意效益不好,改变了工资计算方式,仅按小时计算方式支付给刘女士900元的月工资。刘女士感觉无法接受,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补足工资并退还押金。不料,该餐馆竟以合同未期满,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拒绝了刘女士的要求。刘女士向本报咨询:自己的押金和所欠的工资能要回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本案中,餐馆向刘女士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故应将700元押金归还刘女士。另外,虽然刘女士与餐馆所签合同未期满,但由于餐馆擅自改变工资计算方式,未按照合同发放足额的工资,所以刘女士完全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构成违约,还能要求其退还押金和偿付所欠的工资。若餐馆拒绝则刘女士可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后,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在收到仲裁通知书15天内向当地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理出处】《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工资薪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新闻推荐
...
广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广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