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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承诺忽悠人 律师认为商家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柳州晚报 2012-09-10 07:07 大字

○○记者李澜

一家具市场为吸引顾客,举行促销活动,在商店显眼位置打出了“凡是在本店购买的任何家具,如出现质量问题,一律‘假一赔十 ’”的宣传标语。

市民小林看到广告后,在该家具店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红木家具一套。在随后的使用过程中,小林发现该家具有脱落开裂现象,而且散发出一股刺鼻气味。小林将该家具送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得知,该家具并非红木所 制,而是由密度板贴三聚氰胺制作而成。小林遂前往该家具店要求退货,并且要求家具店履行自己“假一赔十”的承诺。不料,商家以“假一赔十”显失公平为由拒绝赔偿。协商未果,小林便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广西华尚律师事务

所黄华律师认为:商家承诺的“假一赔十”,应认定为商家对违约金的要约行为,而小林购买家具的行为则是对违约金的承诺行为,家具店售出和小林购进家具的行为完成后,双方即 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假一赔十”则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本案中,“假一赔十”是商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 、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该家具店出售假货即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应按约定的“假一赔十”承担违约责任。

【法理出处】《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16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

《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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