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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可否索要青春损失费?

柳州晚报 2012-08-13 07:47 大字

记者李澜

2009年6月,小丽认识了小强。

恋爱一年后,双方在老家办了酒席, 并同居在了一起,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为工作压力大,他们都没有要孩子,也没有什么共同财产。2012年,小强又认识了同公司的小梅(化名),而且背着小丽和小梅交往,不久小强便向小丽提出了“离婚”。小丽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说如要“离婚”,会向其索赔高额青春损失费。

针对此事,小强向本栏目咨询:如要“离婚”,法院会支持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小丽和小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未婚同居关系,而

不是夫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因此,也就不存在离婚问题。同时,双方同居期间既没有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一方提出“离婚”诉求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小丽提出的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我国法律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法律术语,更无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

【法理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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