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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还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 :该房属小韦婚前财产,离婚时小韦应补偿阿丽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和房屋相对应增值部分价值的一半

柳州晚报 2012-07-13 10:14 大字

记者李澜小韦与阿丽于

2009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频繁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剧烈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11年2月6日,阿丽与小韦打算协议离婚。小韦对儿子跟随阿丽共同生活,小韦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双方共同居住的一处房产如何分割存在巨大分歧。经查明,该争议房屋是 小韦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款,且房屋登记在小韦的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的。

阿丽向本栏目咨询:像这样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又该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应归属婚前个人财产。本案中,该房屋系小韦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小韦名下,属于小韦的婚前财产。但是,由于小韦和阿丽结婚后共同还贷,所以离婚时小韦应当补偿阿丽婚后共同还贷 支付的款项和房屋相对应增值部分价值的一半。

【法理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 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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