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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否代女儿诉离婚? 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得代理

柳州晚报 2012-05-14 11:44 大字

□记者李澜通讯员叶青2007年春,30岁的阿艳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男子阿忠,两人一见钟情,交往不过4个月就打算结婚。阿艳的父母虽然担心闪电结婚没有感情基础,但仍尊重女儿的决定。一年后阿艳就生了个儿子,全家都很高兴。谁料,孩子未满月即夭折,阿艳因此伤心过度,患上精神分裂症,并离家出走。这把阿艳的父母急坏了,但阿忠却很冷漠。

阿艳的父母在外面找了十多天才把女儿找回来,他们没将女儿交给阿忠,而是带女儿去治病。到2009年,他们花去2万多元医药费,却始终未能治愈。其间,阿忠只来看过阿艳一次,医药费一分不掏,完全放弃了他作为丈夫的责任。阿艳的父母认为女儿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想让女儿和阿忠离婚。但阿艳患上精神病后,医生说她是无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别人代理。

阿艳的父母想代替女儿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女儿与阿忠离婚,并要求阿忠支付医药费和生活费。他们询问本栏目:若起诉能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

为:离婚请求必须由阿艳自己提出,任何人不能强迫和代理。另外,阿艳作为无行为能力人,是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的。本案中,阿忠作为阿艳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是阿艳的法定代理人,因此阿艳的父母也不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

事实上,阿艳的父母可以先向法院申请确认阿艳为无行为能力人,并且可以以阿忠没有履行法定代理人的义务的事实为依据申请变更阿艳的法定代理人为自己。待法院变更阿艳的法定代理人为自己之后,可以代阿艳向法院提起请求阿忠支付扶养费和医疗费的诉讼。甚至可以在阿忠起诉离婚后,提出要求阿忠进行过错损害赔偿的反诉。但是法定代理人无权提起离婚的诉讼,因为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代替。

【法理出处】《民法通则》第63条第三款规

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十

七条的规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一)配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0条规定:“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职

责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四)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五)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六)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婚姻法》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

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虐待 、遗

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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