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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无证驾驶遇交通事故不担责 这样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

柳州晚报 2012-01-02 15:19 大字

□记者李澜2011年7月某日晚,某厂职工小徐下班后急于回家,虽然他没有驾照,但还是借了同事的车来开。没想到,在路上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小徐受重伤,车辆被撞毁,肇事车辆逃逸。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为:事故原因是对方车辆违反交通规则,为超车驶入反向机动车道,且肇事车辆逃逸,而小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对于小徐无证驾车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并未做处理。近日,小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部门作出的结论为:无证

驾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据《工

伤保险条例》规定,小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小徐不服,认为事故的发生不关无证驾驶的事。为此,小徐向本栏目咨询:我所受的伤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

黄华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小徐存在无证驾车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小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对于其无证驾车的行为,交通管理部分未做处理。小徐的无证驾车行为与交通事故以及小徐所受伤害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必

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具有《工伤保

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小徐的所受的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法理出处】《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

伤的其他情形。”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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