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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交了车位费车内物品被盗走 律师认为业主没有收费票据等证明车位费属于保管费性质,所以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柳州晚报 2011-12-06 16:02 大字

热线出击□见习记者李天雄热线接入:近日,家住盛天龙湾小区的欧女士向晚报反映自己的电动车充电器在小区地下车库丢失,却不能获得物业公司的赔偿。业主的电动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每月需交车位费给物业公司,现在电动车的充电器丢失,业主该不该获得物业公司的赔偿呢?11月30日,欧女士将一辆电动车放在她所住楼房的地下车库里,第二天一早,欧女士起来去取车,竟发现自己的电动车充电器不翼而飞,着急的欧女士把车库里里外外找了几圈,也没有找到自己的充电器,于是她将此事反映到盛天龙湾物业管理处,要求物业方帮忙寻找。接到欧女士反映的情况后,物业管理处立刻派人到现场及周围一些地方寻找,可没有任何发现。于是,他们又调出当天的现场视频,也没有弄清楚充电器是如何丢失的。又过了两天,欧女士的充电器还是没有找到。欧女士认为,业主每个月交了15元的车位费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就有责任帮业主看管好一切物品,现在自己的充电器在地下车库丢失,物业公司应该给予赔偿。于是欧女士要求物业方对丢失的物品进行赔偿,但是物业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

热线出击:5日,在记者的陪同下,欧女士再次来到盛天龙湾物业管理处,希望获得物业公司的赔偿。盛天龙湾客服中心负 责人覃女士接待了记者和欧女士,她表示不能满足欧女士的赔偿要求。覃女士拿出一份盛天龙湾物

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

区域车辆占地停放服务协议》,在

甲方(物业公司) 权利和义务条

款第四条写着:“车辆内物品不承担看管责任。”覃女士解释说:“15元钱的车位费是提供车辆停放的费用,包括秩序维护 、卫生 、照明等,但不包括看管,因此不能赔偿。”热线回音:欧女士丢失的电动车充电器到底应不应该获得物业公司的赔偿呢?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是不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主要看消费 者所缴纳的“车位费”的性质。1.

如车位费属于保管费,则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对车辆及车内物品负有保管的责任,停车场应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2.如车位费属于场地使用费,则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并没有交付给停车场,消费者和停车场双方形成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停车场虽收取了停车费但并未负有保管车辆的责任,停车场不应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物品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从双方的协议中可以看出“车位费”属于场地使用费的性质,而且业主也没有相关

的证据(如:收费票据等)证明

车位费属于保管费性质,所以物业公司不承担物品丢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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