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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东荣通讯员苏志文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交管

梧州日报 2011-11-09 08:57 大字

[摘要]自行协商损失金额提高至5000元

本报讯 (记者 黄东荣 通讯员 苏志文)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自治区保监局11月8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获悉,由自治区公安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出台的《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28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的损失金额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

《办法》规定,在全区内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内,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无需交警和保险公司人员到事故现场。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先撤离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然后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并在协商后签署《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需要理赔的,各方当事人可约定时间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到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事故确认和办理定损理赔手续。

《办法》还规定,对于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未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强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对故意制造或虚构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派驻在理赔服务中心民警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各保险公司建立,对车辆实行定损理赔、事故处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将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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