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停电业主损失谁管?
□记者李澜2010年7月,朱先生在某商场3楼租赁一个店面做生意。
根据租赁合同,店面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由其向物业公司交纳。2011年8月,物业公司在未通知朱先生及其他经营者的情况下,擅自将商场电源切断,直到一周后才恢复供电。
给朱先生的生意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为此,朱先生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其停电一周内的全部经营损失。可是,物业公司却认为,其切断电源的行为是受该商场的开发商委托,自己是履行委托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朱先生向本栏目咨询:他的损失应该由谁负责?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
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朱先生承租店面并按月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双方之间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擅自对朱先生租用的店面停电,已超越物业管理服务的职权,构成侵权。物业公司以停电系履行开发商的委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属于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内部约定,对朱先生等第三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法理出处】《物业管理
条列》 第36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
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列》第50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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