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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

梧州日报 2011-09-24 09:01 大字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和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属迁移户口中因认为差错而错填民族成份的,可持原户口所在派出所的户籍档案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更正手续。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申请人到县(市、区)民族局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也可以通过各级民委、公安部门网站下载,填好一式四份与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式四份,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送交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初审。

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市民委审核。各市民委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变更条件的,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必须逐级呈报地级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市民委同意和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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