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借条要负偿还责任
□记者李澜阿军与经营建材的个体户小明存在业务往来关系,阿军一直给小明供货。2007年3月至11月间,阿军以经营资金短缺为由,先后5次向小明借款合计7.万元,由阿军出具借条,共有4张,其中两张金额总计4.2万元的借条由阿军亲笔签名,另外两张总计3.2万元的借条,则由阿军的弟弟阿伟在落款处以阿军的名义代签。2008年1月,小明多次与阿军交涉还款之事,阿军只偿还了两份由自己亲笔签名的借条上的金额4.2万元,但对于其弟以其名义代签的另外两张借条拒绝承担还款义务。
小明向本栏目咨询:阿军的弟弟阿伟以阿军的名义所借的3.2万元应由谁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认为:阿伟以阿军的名义所借的3.2万元,虽然借条上的“借款人”处所签的是阿军的姓名,但由于阿军否认该款项是其所借,所以该借款应当由阿伟负责偿还。
【法理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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