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打架”哪份更有说服力?
□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叶青阿英是中外合资企业里的白领,未婚,月收入过万元,能配得上她的人寥寥。经人介绍,她认识了比自己大5岁的酒店老板阿宝。两人年纪不小了,所以恋爱仅4个月,就登记结婚。可婚后不到一年,性格及文化上的差异,让他们的夫妻关系出现危机。冷战持续了几个月后,他们决定分手。
他们拟定了一份《自愿离婚
协议书》,约定由阿宝给付阿英37万元,今年6月24日前付清;以双方名义购买的婚房归阿宝所有。
两人分别在协议上签了名。想到曾夫妻一场,从此就要分道扬镳,一股莫名的惆怅涌上两人心头:这么快作出分手的决定也许太草率?于是谁也没主动提出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既然双方都有悔意,他们决定先试离婚,协议暂且保存起来,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给彼此一个机会。
然而半年后,他们还是决定离婚。两人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工作人员要他们出示财产与子女问题的相关协议,两人才发现,他们都没带先前签的那份协议。眼看就要下班,回家取协议,手续就来不及当天办了。阿宝便对阿英说:“我们签过离婚协议了,白纸黑字变不了。
再说,那份协议把财产分割得很清楚,没有财产再分割了,不如写‘无财产分割\’吧。”阿英起初有些犹豫,但分手心切,没多想便同意了。
离婚后,阿英多次要求阿宝履行第一份离婚协议,没想到阿宝一口回绝:“离婚时已注明‘无财产可分割\’,我不会给你钱的。”阿英气愤不已,多次索要无果后,欲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阿英想问,这两份协议,哪份在法律面前更站得住脚?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
务所黄华律师解答: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前提是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在离婚协议书上盖章并备案,双方领取了离婚证,此时离婚协议书才生效。阿宝与阿英虽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但双方未持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盖章备案并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协议并未生效。
第二份离婚协议书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有效,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因为“无财产分割”并非事实,阿英可与阿宝先协商处理共同财产问题。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出处】《婚姻法》第三
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
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另外,《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
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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