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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要求将欠条改成借条,借款人竟将欠条扔进便池冲毁—— 借出的13万还要得回吗

柳州晚报 2011-07-25 19:55 大字

□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叶青阿强因为生意急需,向朋友阿茵借款13万元,并给阿茵出具了欠条。也许是当时疏忽,阿强没在欠条上写明还款时间,只是

口头上说届满一年(指到今年6

月31日止)一次性还清。后来因为资金链出了问题,阿强一再拖延还款时间。因此,阿茵想让阿强将这张欠条改为借条。

阿茵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听别人说,欠条属于债权凭证,只有2年诉讼时效;借条属于合同范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时效为20年。她想,如果阿强出具的不是欠条而是借条,那么她可以让阿强慢慢还。此外,她还有另一个疑虑:阿强以前跟她借钱,一直都是写的借条;这次她丈夫去世后,阿强借钱为什么不写借条而写欠条?而且以前阿强跟她借钱,都会提前归还,这次都快到期了,可是他一点动静都没有,还有意回避,莫非是想不还不成?……阿茵见阿强欠款即将到期,便来到阿强的办公室,略微寒暄了几句,她就把欠条递过去告诉阿强,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那么就将欠条改成借条。阿强接过欠条,略思片刻,起身走进卫生间,将欠条撕烂扔进便池!阿茵大惊失色:“你……”阿强直言不讳:“欠条被我冲进厕所了。”阿茵立马报警。民警赶到后,阿强承认他将13万元欠条冲毁了。阿茵这才放下心来,并欲将阿强诉至法院,追要13万元借款。她想问,没有原始欠条,仅凭派出所做的谈话笔录,有无胜诉可能?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

务所黄华律师解答:派出所做的谈话笔录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其证据效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因此,即使没有原始欠条,仅凭谈话笔录,同样可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因此,若阿茵诉至法院,能胜诉。

&【法理出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77条第(一)项规定:“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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