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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前个人房产过世后怎么分割

柳州晚报 2011-06-01 21:11 大字

□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叶青家住市郊的兰先生与覃女士婚后生有2个子女,其中大女儿已出嫁。后来覃女士病逝,兰先生与同镇的韦女士结婚。几年后兰先生也去世了,韦女士改嫁他乡。

最近,韦女士与兰先生的儿子因家里2间瓦房的权属发生纠纷,并要求分割。韦女士希望其中一间瓦房归她所有,另一间瓦房由她与兰先生的儿子、女儿继承。

兰先生儿子不同意,他认为这座瓦房是父亲和韦女士结婚前建的,婚后没对瓦房进行过任何修缮或扩建,两人对个人婚前财产未作任何约定,父亲生前又没立下遗嘱,这套房屋一直由自己居住生活至今。瓦房是父亲的遗产,应由自己和姐姐继承。双方协商不下,兰子欲寻法律途径解决又怕败诉。他想问,若打官司,自己胜诉概率有多大?

“《继承法》规定了:遗产按照下列顺

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说:兰先生留下的瓦房是他的个人遗产。

根据《继承法》规定,兰先生的配偶

及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原则上应均分,即韦女士、兰子、兰女各分割得该瓦房三分之一份额。该瓦房并非在兰先生与韦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新建,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韦女士要求分得其中一间瓦房,另一间瓦房由她与兰子、兰女继承,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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