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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清物业费才放行 物业此举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柳州晚报 2011-05-09 21:48 大字

□记者赖隽群地处柳南区的一家小区的物业公司有此规定:业主必须交清物业费,这样,一旦业主的家搬离该小区时,业主到物业公司开具出门条,业主装载着家具的车辆,才能顺利出得小区的大门。

业主吴女士想知道:业主是否缴纳物业费,与其能否自由进出小区,根本是两个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此举是否有理由?有关的法 律规定是怎样的?[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无权限制业主搬离,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未赋予物业公司不允许业主搬离的权力。业主因为自身需要,搬自己的东西离开,是行使自己的所有权,不必经过物业公司同意。物业对业主的物品不放行,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法理出处]根据我国《物业管

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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