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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两人争财潜在利益也可分割

柳州晚报 2011-04-18 22:21 大字

□记者赖隽群焦先生与林女士婚后感情尚可,夫妻俩先后下岗,联手共谋生计。由于两人性格差异大,分歧不断。当小贩时,林女士埋怨丈夫进的货不好卖;开粉店时,林女士对丈夫主张下料足不挣钱而不满。两人还做过花农,但终究不是这块料。

之后,父亲去世时双手一松的场景,让焦先生重新审视了 “要怎样活着”这一问题。追忆中,曾祖父开私塾的儒雅和父亲当教师的形象不断重叠,焦先生顿悟人为梦想而活的道理。焦先生和妻子摊牌:各做各的互不干涉。之后林女士选择了月嫂这一新兴职业,焦先生则将继承到的房产出租,辞掉工作,重拾画笔。

林女士因工作需要整月住在雇主家,焦先生为研究画技足不出户,两人交流越来越少。

焦先生的油画作品渐登大雅之堂,几家出版社找他商谈购买作品的版权事宜。去年底,焦先生以感情不和没有共同志向为由,向林女士提出协议离婚。林女士同意离婚,并要求分割焦先生所获遗产及丈夫出书的收益。焦先生认为这两项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因为焦父留下一纸文书,明确房产只赠儿子。

至于分割出书所得收益,焦先生则认为无从谈起:他还没决定由哪家出版社出版,没到手的财产怎能算共同财产?更何况他成名前一直没得到妻子的理解支持。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

务所黄华律师认为:焦父所赠房产明确只赠儿子一人的赠与合同有法律效力,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关于知识产权收益

的分割,并没要求夫妻另一方在该知识产权产生中做过贡献,只要知识产权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收益,或已明确可取得收益,该收益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焦先生的作品被行家看好,多家出版商找其商谈版权事宜,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已明确可取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分割知识产权中尚未实现的财产性收益有两种方法:折价补偿。可参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分割方法,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二是可对知识产权中未实现的财产性收益暂不分割,归双方共有,保留一方诉权,日后取得经济利益后再分割。

【法理出处】《婚姻法》规

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 、奖金;生产 、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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