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发票就不能特价”不合法
□记者赖隽群居民马女士家住二楼,每到南风天,她家里都湿漉漉的,让人很不舒服。前不久,马女士接受朋友的推荐,在一家商场以12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特价的家用除湿机。付款后,她向售货员索要发票,售货员却说:“特价机不开发票,开票的话,要补交8%的税款,也就是说,要多交96元。”售货员还说,这款除湿机很好用,商家就是想在销售旺季薄利多销。消费者如果对除湿机不满意,还可以在三天内退货。
马女士左右为难—— —能以1200元买到一台合意的除湿机,的确很划算,但她又担心一旦机子出现什么问题,因为没有凭证,索赔无据。马女士的爱人林先生 则认为,商家的标价应该包含有税款,不能以“要发票就不能特价”为由,“要挟”消费者。林先生拒绝加钱,并坚持索要发票。
售货员却不同意,主张让他们退货。由于无法达成共识,马女士夫妇和售货员闹得不愉快。马女士遂打本栏目法律热线咨询:“特价”商品不开发票合法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
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许多经营者对开具发票持抵触态度,往往以低价吸引招徕消费者,但以不开发票作为打折的条件,这些做法违反了
《价格管理条例》规定。
为了保障消费者取得票证的权利,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还出台
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
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4条明确指出:“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 、收据 、购货卡 、服务卡 、保修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 、购货卡 、服务卡 、保修证等代替。
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 、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对经营者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因此,林先生拒绝支付税款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价内税,即消费者在购买商 品或服务时,相应价款中已包含税款。林先生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或物价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据民法相关规定,要求商家返还多收的费用。
【法理出处】《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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