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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巧报警少女脱魔爪 男子秦某因强迫少女为其口交被警方刑拘

柳州晚报 2011-03-05 23:41 大字

□记者孔德芳通讯员邓达宽晚报讯乘客在后座争吵,的哥留了个心眼察言观色。他“多事”打了个电话给110,救下了差点入了虎口的少女。

3日晚上10点多,18岁的小周应姐妹小吴之邀来到银桐路某酒吧一包厢,当时在场的还有好几个朋友,其中一名姓秦的男子是小吴的网友。在喝酒、玩游戏的过程中,秦某一直借机凑近小周,与小周聊天喝酒。到了昨日凌晨1时许,朋友们先后散场,秦某借口有话对小周讲,把小周一把推进了卫生间。在卫生间里,秦某掏出一把小刀,要求小周为 其口交,小周担心秦某乱来,便委曲求全。随后秦某将小周带出酒吧,拦下一辆出租车欲将小周带回自己的住所。在出租车上,小周和秦某争吵得很厉害,两人厮打纠缠被出租车司机看在了眼里,他不动声色地将两人送到目的地航银路,在两人下车后,拨打了110:“有一对男女在航银路不停争吵扭打,民警同志快来看一看。”当时已是凌晨2点多,市巡警支队柳南大队的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小周看到民警大呼“救命”,告诉民警事情经过。民警迅速将秦某控制住。“她只是用嘴巴,我又没有强奸她,为什么要 抓我?”秦某不停叫屈。

昨日,男子秦某(28岁,柳

城凤山人)已被移交至箭盘刑侦大队,目前已被刑拘。

记者就此案询问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黄华认为,秦某以威胁的方式强迫妇女

为其口交,其行为符合我国《刑

法》关于强迫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定罪处罚,而不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前者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如对妇女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实施的淫秽行为。而对于强奸罪,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如果男子的生殖器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插入到女子的体内则为犯罪未遂。

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

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

一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刑法》

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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