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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前夫一人偿还债务无效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还

柳州晚报 2011-01-17 00:51 大字

□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叶青家住白沙路的郑洁(文中人物

均为化名),因为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动手术,她丈夫陶雄向同事高平借款3万元。当年底,郑洁与陶雄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协议中,他们约定:欠高平的3万元由陶雄偿还。可后来陶雄所在的工厂开工不足,裁了部分员工,他也因此失去了工作。

高平见陶雄无力偿还,也不想过多为难朋友。于是他要求郑洁偿还借款。郑洁不情愿,拿出与陶雄签订的离婚协议说:“这上面白纸黑字写着,欠你的那笔钱由陶雄还,这协议还经过了公证。”高平却反驳,“那笔欠款是你和陶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有偿还义务。你硬要拒绝,我只有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郑洁想问: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前夫一人偿还的债务,是否有效?

【律师观点】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陶雄向高平的借款是用于治疗两人女儿的疾病,是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陶雄和郑洁共同偿还。陶雄和郑洁离婚协议中,有关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高平。也就是说,高平可以向他们中的任何一方主张要求偿还。郑洁如承担了3万元的清偿责任,其可以凭离婚协议,向陶雄追偿。

【法理出处】《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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