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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儿被取消监护权离异后卖儿子房产

柳州晚报 2010-11-08 02:33 大字

□记者赖隽群市民覃先生看中一套位于西江路的二手房,决定以38万元买下。可签约验证时,出售人龚先生的名字对不上房产证上的名字。龚先生对此解释说,产权人是他上小学的儿子小龚,他作为监护人,代理其所有大宗交易,所得收益用于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开支。龚先生出示了户口本、孩子出生证明,还有小龚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看到这些证件,覃先生想到父亲代理儿子名下房产买卖很正常,没作太多考虑

便与龚先生签下《房屋买卖

合同》。按约定,覃先生一周内付了5万元给龚先生,余款待办完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

谁料,龚先生收到5万元后“人间蒸发”了,覃先生才意 识到有诈,却搞不懂问题出在哪个环节?他心急火燎地按复印下来的户口本上的地址找到龚的住处,才得知龚先生刚与妻子离异,龚先生脾气暴躁虐待儿子,被法院判决取消对儿子小龚的监护权。小龚母亲也不认可覃先生和龚先

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

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

《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法定

代理人都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人身 、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相应地,任何一个法定代理人都有权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由,阻止其他法定代理人为他们所监护的未成年人代理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民事活动。

房屋买卖交易中,如果父母亲不存在失去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一般要提交父母亲两个监护人的身份材料,证明要经过两个法定代理人同意。龚先生与妻子离异,儿子由妻子抚养,即使龚先生没被取消监护人资格,龚先生要出售小龚名下房屋, 未经另一监护人同意,覃先

生与龚先生签订的《房屋买

卖合同》也属无效,更不用说龚先生已丧失监护权。

【法理出处】 《民法通

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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