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药店卖出过期药 顾客求助晚报 经协商药店作出了相应赔偿
□记者邓鹏彬“没想到连锁大药店竟然会卖过期药品!”16日下午,覃女士向晚报热线2821100投诉,15日,她在同济龙城店买了两盒“复方百部止咳颗粒”,冲给小孩喝之前看了下外包装,发现有效期到
2010年9月(见上图),因为
没有小票等证据,不知道该如何维权,她便向晚报求助。
药品已过期两个月
覃女士回忆,15日上午,她带小孩在市妇幼保健院看病后,来到同济龙城店买药。
她问有没有复方百部止咳颗粒,一名工作人员看了货架后说没有了,另外一名工作人员找了下说还有,并拿了两盒给她。
覃女士说,幸亏还没喂给小孩喝,万一喝了过期药品小孩有不良反应就麻烦了。记者观察到,这两盒药标注的有效 期确实是到2010年9月。那么,这两盒药真的是该药店出售的吗?
出现失误表示道歉
16日下午,记者在同济龙城店看到,货架上没有该品牌的“复方百部止咳颗粒”出售。记者观察到,有些顾客在购药时,没拿小票就离开了店面。一位市民认为,在大药店买药比较放心,相信不会出问题,拿不拿小票都没关系。
记者问药店的工作人员,有没有“复方百部止咳 颗粒”?工作人员拿出的药品和覃女士说的药品不是同一个制药公司生产的。记者拿出覃女士购买的品牌问,有没有同厂生产的该药?工作人员称以前有,但现在卖完了。
工作人员看了一下发现这是过期药品,记者问在该药店出售的药可以查询得到吗,并把覃女士的经历告诉了她。工作人员说,在找补时,收款员会把小票给顾客,有的顾客不在意就没拿,药店会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
发现过期就会立即下架。至于覃女士购买的药,可通过电脑系统查询,看看是否在该药店购买。
昨日上午,该药店的店长致电晚报记者,称她们通过查询发现,15日上午确实出售了两盒“复方百部止咳颗粒”,但因系统升级难以核对,所以想约见覃女士和晚报记者进一步协商解决办法。
当天下午,药店的负责人经过核查后,承认是工作人员出现失误并道歉,表示今后会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消费者可获双倍赔偿
市12315消费投诉举报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买到过期药品,在没有服用引起其他后果时,可要求药店双倍赔偿和其他相关费用。记者了解到,此前12315也接到过一些市民买到过期药品的投诉。
12315介绍,根据《广西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如果医院、药店提供的过期药品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该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下的,可通过工商进行调解。
经协商,药店进行了相应赔偿,覃女士对此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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