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广西> 广西新闻> 正文

客户跟她走算不算“拉人”?

柳州晚报 2010-11-22 02:14 大字

□记者赖隽群苏女士是一名高级知识分子,从事的技术性工作,需要她经常与人打交道。最近,她觉得时机成熟,便离开原来的单位单飞,自己另起炉灶,开了一家和原来单位同样性质的新店,与原单位竞争起来。于是,原单位扣着她的最后一个月工资没给,理由是她“拉人”,把客户资料带走了……苏女士觉得这样的说法没有道理:“怎么叫带走?”她在原单位工作,单位又没有记下客户的信息形成文字资料。何况,苏女士觉得,原单位的人脉本来就是她自己带来的,客户认她这张脸。所以,她人去到哪里,人家也跟到哪里,跟着她走,这也是很自然正常的事,正所谓你情我愿。

并且,以后这类情况也将越来越普遍。再说了,她没为新店开张发过宣传单,或是给客户发过短信、做广告等大肆宣传。苏女士想知道:她这样做,应该不算违反法律规定保守商业机密中相关的竞业条例吧?何况当初她和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并没有这方面的规 定。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苏女士不算“拉人”。苏女士与单位原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竞业限制的条款,所以不能说她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用人单位以她“拉人”为由,扣发她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另外,用人单位并没有对其客户名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苏女士也不是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这些信息,更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等情况,所以不能认为苏女士侵犯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涉嫌不正当竞争。

[法理出处]

《劳动合同法》第23条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

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关于竞业限制的条例: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新闻推荐

格力电器产品体验中心耀目登场

...

广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广西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