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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器停车场内被盗谁的责任?

柳州晚报 2010-10-21 02:57 大字

□通讯员覃婷婷家住屏山大道某小区的市民王先生,平时都将自己的电动车停在小区的停车场内保管,停车场每个月收取40元的保管费用,同时还提供充电服务,因此王先生经常是在停车场边停车边充电。不久前的一天,王先生去取车时发现,自己的充电器不见了。他就向停车场提出索赔,停车场却说他们不负责保管充电器。王先生拨打晚报热线2821100问:他交了保管费,停车场是否有义务保管充电器?车上的东西在停车场丢了,停车场有没有责任?就此问题,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进行了解答:本案中,双方形成了电动车保管合同关系。至于保管人是否应承担对电动车充电器被盗的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双方是否约定每月40元的保管费包含对电动车及电动车充电时保管人对充电器均附有保管义务,如果有约定,则保管人对电动车及充电时的充电器均有保管的义务,其对充电器被盗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则保管人只对电动车承担保管义务,其无需对充电器被盗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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