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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打听 丈夫在外寻找感情寄托 妻子离婚可向夫索赔但是无权向小三索赔

柳州晚报 2010-09-07 03:58 大字

   □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叶青家住柳北区的阿平和小梅结婚已10年,前两年因为婆媳之间闹得很僵,阿平有了离婚的念头,但小梅死活不肯,无奈,阿平只好外出寻找感情寄托。不久,他结识了一名大龄未婚女青年小菲,双方感情迅速升温,阿平对妻子更加冷淡!小梅非常痛恨这个“第三者”,但又奈何不了他们。

眼看与阿平和好无望,可小梅咽不下这口气,她想向插足于他们夫妇之间的“小三”也就是小菲提出索赔,不知道这样做,于法是否有据”?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根据《婚

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 、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现行法律将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范围内,没将第三者纳入赔偿义务人范围。小梅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阿平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但无权向第三者小菲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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