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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条件财产约定有效吗?

柳州晚报 2010-08-09 08:10 大字

□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叶青张生和结发妻子离婚时,愿把房子留给对方,对方补偿他8万元。后来,张生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女子阿珍,双 方感觉不错。为了将来结婚后能有个安稳的窝,张生买了一处房产,并支付大部分房款,余款则进行按揭贷款。

由于女方刚走出“围城”不久,非常害怕再次走入婚姻殿堂,她想谈一段时间恋爱再看,不想这么快就结婚。张生为了让她放心,决定给婚姻上道“保险”,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则房屋全归女方所有。阿珍见他这么痴情,也就答应了张生的求婚。可婚后双方因感情问题,张生提出离 婚,阿珍最终同意了,但前提条件是将房屋全部划归她所有。否则,没门!那么,这套房子能归阿珍所有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

事务所黄华律师解答:张生与

阿珍就婚前财产(即房产)的

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张生提出离婚,阿珍有权利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获得该处房产。

【法理出处】《民法通则》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

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物权法》

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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