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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钱翻新房离婚要还吗

柳州晚报 2010-08-18 07:57 大字

□记者赖隽群通讯员叶青阿华和丈夫阿强是一个村的,两人订婚后,阿强父母见自家房屋旧了,就准备翻新,并拿出一间作为儿子的新房。

由于当时资金有限,他们提出让阿华家也出点钱。于是阿华父母出了8万元,支付翻新工程40%的费用。可是结婚才一 年,两人即闹起了离婚。

阿华越想越气:按出资比例,她觉得她该享有房子40%的份额。阿强家人却咬定房子是早就修好的,属于阿强父母共有。阿华家出了不少钱,但那是作为嫁妆无偿赠给阿强家的,无需返还。既然阿强家这么讲,阿华打算走司法程序来维权:“如果我争取翻新房屋的部分产权,法院会支持吗?”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 

律师认为:《物权法》规定了

“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和共同共有。”其他司法解释也规定:“非产权人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约定又协商不成,能拆除的,可责令拆除,不能拆除,也可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就本文所述之事,房子是婚前所建,不是阿强、阿华的夫妻共同财产。阿强父母和阿华共同投资翻盖新房,双方财产混合,形成不可分割的添附物。新房因添附,属阿强父母和阿华按份共有。阿华家当时的投资取得阿强父母同意,在双方未对新房产权归属作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房子应归阿强父母所有,但阿强父母应折价对阿华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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