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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出租租出“内伤”

柳州晚报 2010-07-30 07:52 大字

□记者黄莹前两年楼市利好的情况下,罗女士买了一套小户型,今年年初简单装修后就租出去了,本想赚点钱“补贴”月供,却遇上不讲理的租客。

上个月罗女士去收租金时竟发现,才过了短短几个月,这套自己还未来得及居住的房屋已面目全非。罗女士告诉记者,房内地板砖已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原来光滑的墙面上不但贴了很多胶纸,而且还被许多钉子扎出了一个个小洞。餐厅与客厅之间做了一堵墙,与卫生间相连的露台也被打穿,新增加了水管道。罗女士看着面目全非的房子,心里很不是滋味,私下找朋友咨询了装修公司,装修公司的朋友告诉罗女士,这套房子如果要基本恢复房屋原貌的话,估计需要花费1到2万元的装修费。  对于租客的做法,罗女士十分气愤:“我收取的不足千元房租还不够装修损失费呢!”罗女士认为,租客应做出补偿,将房屋恢复原状,但租客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这几个月房租以外的任何费用。

面临此类问题,是否应该由租客做补偿?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罗海华律师认为:本案中,出租人罗女士与承租人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作为承租人来讲,进行改善租赁物,需要有出租人同意的证据,否则需要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作为出租人罗女士来讲,要求承租人进行赔偿,应当提供损害事实的证据,如承租人的确认书,或者当时交房时双方确认的房屋现状登记情况等。出租人罗女士还应当承担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进行损失数额的鉴定评估等,赔偿需要做到有凭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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