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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易主美容卡仍有效 店主单方面发出的“后果自负”声明无效

柳州晚报 2010-05-03 10:25 大字

□记者赖隽群去年9月,李女士在她住的小区一家美容院买了一套价值1500元的美容护肤产品,可以享受不少于20次的美容服务,直到该套美容产品用完为止。

可今年3月初,李女士再次到该美容院洗脸时,却被告知:美容院已经转让了!你的美容卡因此作废了!”店主还说:1个月前,店面就贴了声明,而且也已给老顾客打电话通知了,没用完的美容卡可在1周内凭身份证退款,过期后果自负。”可那段时间李女士很忙,没法光顾美容院,也没有及时把新换的手机号码告诉对方,结果错过了退款期限。李女士认为自己持的美容卡还剩一半,不能说作废就作废。李女士联系不上原来的店主,只好折 回美容院,要求退款或继续为她服务。但美容院坚持不肯让步,说因为店铺已转让,新店主和原先老板的账目已经结清,不可能在其刚开业就退款或继续为她免费服务。

双方难以协商解决,李女士打电话来本栏目热线咨询:美容卡是否因美容院易主而失效?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

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店主的“声明”无效。尽管美容院换了老板,但新店主有责任承担前任店主应承担的义务,李女士的美容卡应该继续有效。

【法理出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原有企业分立 、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 、通知 、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 、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 、通知 、声明 、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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