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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生纠纷可提起诉讼

柳州晚报 2010-05-31 09:48 大字

□记者赖隽群王先生和华女士结婚十几年了,后来因王先生有外遇,夫妇俩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一套3居室住房和双方积蓄5万元,以及家中大部分电器归华女士。

王先生自愿补偿华女士8万元,在离婚后半年内一次性付清。两人去办了离婚手续,可到了今年3月,王先生不按约定支付补偿款,还躲着不见华女士。他给出的解释是:当初他念及夫妻一场,多分了财产给华女士,华女士不该对这8万元补偿款紧追不放。

王先生说,他要以“显失公平”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前不久,华女士在家人陪同下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王先生不兑现离婚协议约定,她该如何维权?法院会不会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显失公平”?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

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于王先生不支付补偿款的“赖债”行为,华女士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对他方有重大不利的行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受感情驱使,将夫妻财产大部分给予对方的情况不少见,离婚案件涉及的财产分割不可能像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为标准去衡量。王先生与华女士的协议是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商定的,既不存在欺诈也不存在胁迫,所以法院不会轻易作出“显失公平”的认定。

【法理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

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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