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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前突发疾病法院判公司顺延合同并付经济补偿金

广安日报 2017-05-10 04:05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2014年9月3日,郑某受岳池县某保安公司派遣,在岳池县某学校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数月后(试用期),郑某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23日,距离合同到期还有9天,郑某却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与此同时,学校保卫处将此事电话告知了保安公司。

3个月后,郑某康复出院。他得知自己在生病期间已被公司解雇,认为合同期应当顺延至2016年3月23日终止,公司应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此,该公司却持不同观点,拒绝支付这些费用。

2016年7月26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并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郑某医疗期工资3312元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68.6元。

法官说法:

岳池县人民法院法官蒲霉说,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若患特殊疾病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通常,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止。但是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情形的劳动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届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合同期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案中,郑某实际工作年限为一年六个月零二十天,能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经济补偿金为2个月的工资。故公司应当支付郑某医疗期工资3312元【1380元/月(广安市最低工资)×80%×3月】,支付经济补偿金2768.6元【1384.3元/月(原、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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