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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员 131% 司机构成危险驾驶罪

四川法制报 2017-03-01 09:55 大字
本报讯(辜羽金 刘杰 记者 雍剑波)2月27日,岳池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超员131%的危险驾驶案件(本报曾于1月19日报道)。庭审邀请了广安市各县市区交警大队民警代表30余人参加旁听。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回放:客运车超员131%

2016年12月26日17:30,被告人向某驾驶中型普通公路客运车,沿省道304线从罗渡朝伏龙方向行驶,当行至罗渡大桥上时,被警方查获。经现场核查,该车辆载客19人,实载44人,超员25人,超员率达131%,涉嫌危险驾驶罪,岳池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司机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从事旅客运输,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严重超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说法:严重超员、超速入刑

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法官就《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危险驾驶入罪的情形,结合案例进行了讲解。据法官释明,该修正案将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均纳入刑法规范范围内,通俗的说就是严重超员、超速驾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称,《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对超员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理力度,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交警部门将会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守道路安全关,对于超员等违法行为,从严从快处理,绝不手软。

本案律师表示,这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生效后,广安市判处的第一例客车超员入刑案。“《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和营运车辆严重超员、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与醉酒驾驶一并列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时刻提醒驾驶员朋友要安全驾驶,不要像本案被告向某一样因为超载而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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