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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长、教职工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广安日报 2016-09-14 00:00 大字

本报讯(成杰 岳池记者站 肖勇 张秋林)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程度,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及教职工从教行为,积极推动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开展,促使全县中小学领导、教职工全面、认真、合法地履行岗位职责,近日,岳池县教科体局印发了《岳池县校(园)长责任追究办法》和《岳池县教职工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原则、方式、程序、结果运用等作出了规定。

校(园)长责任追究是指对校(园)长(含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导致学校工作和发展产生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进行追究与处理。教职工责任追究是指对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导致教育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进行追究与处理。

学校校(园)长,一旦出现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而造成不良影响;忽视学校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力;学校常规管理缺乏必要的力度和效果;学校中存在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任何名义收取桶装水费、油印费、试卷费、资料费等费用等9种情形的,将实行问责。教职工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有偿批改作业的,或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寻衅滋事或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在网上发布不当或不实言论的,出于打击报复进行不实信访举报等14种情形的,也将受到问责。

据了解,对校(园)长实行问责的方式有5种: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教职工责任追究方式有4种: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学校(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按规定程序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处理。此外,两个办法还明确了从轻、从重问责的情形,以及在问责时如何区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受到责任追究的校(园)长及教职工,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奖励性绩效工资、目标绩效奖、廉洁迹象风险记分等方面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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