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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子女由父或母哪方抚养更有利?

广安日报 2016-08-16 21:58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2008年,武胜人王芳与周勇各自结束自己失败的婚姻后,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王芳与前夫离婚后,其子随其前夫共同生活。而周勇与前妻离婚后,其三个子女全部随周勇共同生活。

2010年5月,王芳、周勇两人生育一子。虽然有了孩子,两人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四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开生活,孩子跟随周勇生活。为了生计,周勇远赴河北打工,由于其父母已离世,他将孩子委托给幼儿园老师全程照顾。

王芳认为周勇经济负担重,长期在外打工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她还有父母帮忙照料孩子,更适合抚养孩子。而周勇认为他每月收入过万元,有能力抚养孩子。两人都不要求对方承担孩子抚养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两人起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

2015年4月,武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依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认定孩子由王芳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最终判定孩子随王芳生活。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法官周宜军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权争执不下,均认为自己所处的条件优于对方,各自要求自行抚养子女。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标准主要是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具体该如何认定,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人格素养、给予子女的精神抚慰、抚养能力等多种因素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周勇的经济条件固然好于王芳,但这并不是唯一的认定标准,周勇长期在外务工,将孩子交付幼儿园老师全程照顾,对于年仅五岁的幼儿,父母在满足其生活之需的同时,更应在精神上予以关心和照顾。现周勇作为生父虽在履行监护职责,但并不能尽到长期陪伴、亲身教育子女的义务,仅靠学校老师的陪伴和教育,缺少父母的言传身教,极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而王芳的父母均健在,且孩子曾随王芳的父母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王芳身边也没有其他孩子。综合各种条件后,子女跟随王芳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该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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